1、 2014年 10月 27日版GRAND-DUCH DE LUXEMBOURG 卢森堡大公国驻华大使馆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路甲 2号盈科中心 B 座 1701室 邮编: 100027 电话: +86-10-8588 0901 (签证处 ) 传真: +86-10-6513 7268 电子邮件: pekin.visamae.etat.lu 卢森堡大公国驻上海总领事馆 地址: 上海市南京西路 1788号 907-908室 邮编: 200040 电话: +86-21-63390400传真: +86-21-63390433电子邮箱: shanghai.visamae.etat.lu 申请以 旅游为
2、目的的签证所需要提交证明文件清单 所需文件: 1. 一份填妥的签证申请表用英语或者法语填写,无须装订,附 1张白底的彩色照片,规格 35毫米 x45毫米 2. 申请人护照,其有效期至少为签证到期之后 3 个月仍有效。另需护照首页复印件一份。 3. 一份覆盖整个旅途行程的人身意外医疗保险证明,且适用于申根国家区域。保险必须包含回国治疗,紧急医疗救助,住院等。最低保险额度必须在 3 万欧元 (大概相当于 30 万人民币 ) 。保险 必须在申请 签证 时 提交给大使馆 /领事馆。 4. 需出示 中卢往返机票 预订单(机票须在签证批准之后购买)。最终机 票复印件必须在提取签证时出具。 5. 涵盖在申根
3、国家停留的全部期间 的住宿证明 ( 已付费的卢森堡酒店订单 ) 6. 能够清晰展示旅行计划的文件(交通方式预订、行程单等) 7. 对未成年人( 18岁以下) 学生证和复印件 学校准假函其中需要包括以下学校信息:完整地址和电话号码 , 准假证明 , 批准人的姓名和职位 。需复印件一份 。 未成年单独旅行或者和单方家长旅行时所需文件(都需要复印件) 当未成年人单独旅行时,双方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出具出行同意书,并由外交部认证 当未成年人跟随单方家长或监护人旅行时,不同行的另一方家人出具出行同意书,并由外交 部认证 当父母不在中国居住时, 文件需要由 境外相关政府机构办理该公 证 家庭关系或监护关系公证
4、书,由外交部认证 当父母离婚时需提供更多相关文件 8. 户口簿原件和整本复印件一份(无须翻译) 9. 申请人偿还能力证明 最近 3个月的银行对账单 在职人员: 盖章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由雇主出具的证明信(英文 原 件,或者有英文翻译的中文 原 件 ),需使用公司正式的信头纸并加盖公章, 签 字,并明确日期及 包含 如下信息: 任职公司的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 签字人员的姓名和职务 申请人姓名、职务、收入和工作年限 准假证明 退休人员: 养老金或其他 固定收入证明 未就业成人: 已婚者出示配偶的在职和收入证明和婚姻关系书,由外交部认证 如果单身 /离异 /丧偶:其他固定收入证明 大使馆 /领事馆
5、保留向申请人要求提供额外材料的权利 2014年 10月 27日版GRAND-DUCH DE LUXEMBOURG 卢森堡大公国驻华大使馆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路甲 2号盈科中心 B 座 1701室 邮编: 100027 电话: +86-10-8588 0901 (签证处 ) 传真: +86-10-6513 7268 电子邮件: pekin.visamae.etat.lu 卢森堡大公国驻上海总领事馆 地址: 上海市南京西路 1788号 907-908室 邮编: 200040 电话: +86-21-63390400传真: +86-21-63390433电子邮箱: shanghai.visama
6、e.etat.lu 备注 1. 申根签证由主要旅行目的地所在国使领馆签发 (可以不是第一入境国 ) 如果旅途中国家所逗留天数 相等,须向第一入境国递交签证 。 2. 普通因私护照持有者必须亲自前来领事馆办理。持有其他护照(普通公务,公务或者外交护照)的申 请人可由中方官方机构代为申请签证。 3. 使馆 /领事馆有权请申请者面谈 。 4. 申请签证获准后,使馆 /领事馆有权要求申请人本人返回使馆 /领事馆并携带其护照进行销签 5. 所有中文的文件都应翻译成英语或者法语。 签证费用 短期签证(不超过天)费用应 在递交 申请 时结算 。 签证费用按照汇率以人民币支付。(欧元) 若被 拒签,签证费一概不予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