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发展众创空间,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推进我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 9 号)、科技部关于印发 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 2015 297 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5 36 号)和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意见的通知(抚府发20169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在我市范围内创办,由独立法人机构运营,依托广泛的社会资源,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 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为创客、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等提供的低 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 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第三条支持和鼓励我市各类园区、企业、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根据各自的发展目标和资源禀赋,创办以科技园 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