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的审批(改变土地建设条件)审批操作规范 一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一)名称: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的审批(改变土地建设条件)(二)性质:行政许可二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 号)第 56 条;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 200115 号)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原批准人民政府批准 四、行政审批条件(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二)符合城市规划。五、实施对象和范围申请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容积率等土地建设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六 、申请材料(1) 申请报告(原件1 份);(2) 申请人资格认定材料: 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申请者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供工商登记注册审批表(注明企业股东名称及股份比例)(复印件各1 份); 申请人为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的, 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