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建 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第 71 号令),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境内总投资在 30 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 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 不论其资金来源, 都必须由建设单位在开工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三条 部属、省属和中央在甘单位的建设项目及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其它项目由工程所在地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施工许可证。独资、合资、合作企业以及无主管部门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 按投资和建设规模划分:总投资在1000 万元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1 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州、市)建设行政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