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江段省管河道和中心城区市管河河道采砂许可一、事项名称赣江段省管河道和中心城区市管河河道采砂许可二、实施机关赣州市水利局三、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3、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0 号)第九条;4、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一第一款第(一)项;5、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6、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的决定(赣府发 2014 4 号)附件录第 29 项下放实施。四、许可条件1、符合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的要求;2、符合年度采砂控制总量的要求;3、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4、符合采砂船只、机具的数量及其采砂能力的控制要求;5、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技术人员;6、无违法采砂记录;7、用采砂船采砂的,其船舶检验证书、船员证书齐全;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五、许可程序1、以拍卖或者招投标、 挂牌等方式取得可采区开采权的公司法人或自然人向采砂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