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六号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本市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 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各级政府对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提供必要的货币和实物帮助的社会救济制度。第三条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 有从当地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共同生活的人员。本办法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具体包括:(一)工资收入;(二)生产、经营收入;(三)劳务报酬;(四)福利费、救济金、救济物品;(五)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六)接受的馈赠、资助或者其他收入。有劳动收入的城市居民,按实际收入计算;实际收入无法核实的,按每月200 元收入计算。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不计算家庭收入。第四条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