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政务云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实现电子政务集约化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赣 州市政务云 ( 以下简称政务云)的作用,为我市政务大数据应用创新和发展奠定基础,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云计算创新发展培育信息产业新业态的意见(国发2015 5 号)等国家、省和市电子政务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结合赣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为促进我市信息化和大数据产业发展,根据赣州 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赣州市信息化暨大数据产业发展工作领 导小组的通知(【2017】123 号),市信息化暨大数据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员会 ( 以下简称为市工信委) 。政务云由市工信委统筹规划和统一管理,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提供计算资源、存储资源和虚拟 桌面等云服务(详见附表1)。赣州市大数据发展有限公司为政务云运营公司(以下简称为“运营公司”)。第三条 政务云按照“统筹规划、适度超前、分级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建设和管理,各单位不再新建自有云,新的信息系统依托赣州市政务云建设,已建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