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国家教委一九九O年九月发布)第一条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管理,维护教学、科研、 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建立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专门人才的校园秩序,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学校的教师(包括外籍教师) 、学生(包括外国在华留学生) 、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第三条学校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学校应当加强校园管理,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的违反法律、法规、 校规的活动。第四条学校应当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 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依照法律,不得限制、剥夺师生员工的权利。第五条进入学校的人员, 必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 听课证或者学校颁发的其他进入学校的证章、证件。未持有前款规定的证章、证件的国内人员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