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以备案方式从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 口岸进口 ,且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 沈阳、大连、营口片区 的首次进口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申请与办理。 二、 事项 名称 1.事项 名称: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2.子 项名称:首次备案、 备案 变更、备案注销 三、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 2017 45号) 2. 国家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在 更大范围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 2018 年 第 31 号 ) 3.辽宁省行政审批 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对 实施 备案管理的决定 ( 辽审 改办发 2018 17号 ) 四、 备案 机构 2 附件 2 委 托 书 : 我单位作为 授权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境内责任人,现委托我单位以下人员办理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相关事宜,代表我单位: 办理系统用户名及密码申领;办理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资料递交,共 件。 姓 名: 性 别: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职 务: 手机: 委托权限: 提交和接收备案相关文书;接受询问。 代理期限: 年 月 日 境内责任人: (公章) 年 月 日 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被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