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办理指引 ( 2018年 1月) 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 (一)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管理 1.名录登记 业务流程: 境内机构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 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 ” 登记手续。 需提交的材料: ( 1)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见附件 1); ( 2)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见附件 2); (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 4) 对外 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
2、回执等; ( 5) 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法规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2008 年第 532号令); ( 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汇发 201238号)。 办理时限: 自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受理部门: 经常项目管理处 咨询电话: 025-84790281、 84790266 2.名录变更 业务流程: 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 30 天内,持下列材料
3、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需提交的材料: ( 1) 加盖企业公章的 企业 信息变更申请; ( 2) 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书或变更记录原件 及 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 3) 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 4) 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规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2008 年第 532号令); ( 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汇发 201238号)。 办理时限: 自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
4、日内 受理部门: 经常项目管理处 咨询电话: 025-84790281、 84790266 3.名录注销 业务流程: 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可根据企业申请、现场核查等情况或定期通过下列方式, 将符合下列情况的企业从名录中注销: ( 1)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被工商管理部门注 销或吊销营业执照、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 ;( 2)连续两年未发生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 ( 3)外汇局对企业实施现场核查时,通过企业名录登记信息所列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企业;( 4)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需提交的材料: ( 1) 对于企业主动申请注销名录的,需根据注销原因提交名录注销申请书和下列
5、任意一种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企业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的证明材料、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材料、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证明材料。 ( 2) 对于外汇局强制注销 企业名录的,企业无需提供材料。 法规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2008 年第 532号令); ( 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汇发 201238号)。 办理时限: 自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受理部门: 经常项目管理处 咨询电话: 025-847
6、90281、 84790266 (二)货物贸易外汇报告业务管理 1.贸易信贷业务报告 业务流程: ( 1) A 类企业 30 天 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 B类和 C 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企业应当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 30 天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 http:/ ( 2) A 类企业 90 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 B类或 C 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 30 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企业应当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 30 天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收款或付款日期、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对应的报关金额、
7、关联关系类型等信息。 对于按上述 1、 2 规定应当报告的贸易信贷业务,企业未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 30 天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的,应提交下列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 ( 3) 对于上述 1、 2 规定范围以外的贸易信贷业务,企业可根据相关业务对其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 向外汇局报告相关信息。对于需报告的,企业可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之日起 30 天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或在进出口或收付款之日起 30 天(不含)后提交下列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 需提交的材料: ( 1) 情况说
8、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需报告的事项和 具体内容等); ( 2) 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法规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2008 年第 532号令); ( 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汇发 201238号)。 办理时限: 自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受理部门: 经常项目管理处 咨询电话: 025-84790266、 84790281 2.贸易融资业务报告 业务流程: ( 1) 对于 90 天以上(不含)的远
9、期信用证、海外代付以及其他进口贸易融资业务,预计付款日期在货物进口日期之后的,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口之日起 30 天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预计付款日期、对应报关金额、业务性质等信息。企业未在货物进口之日起 30 天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的,应提交下列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 ( 2) 对于 90 天以内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以及其他进口贸易融资业务,企业可根据相关业务对其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报告相关信息。对于需报告的,企业可在货物进口之 日起 30 天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或在
10、货物进口之日起 30 天后(不含)提交下列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 需提交的材料: ( 1) 情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需报告的事项和具体内容等); ( 2) 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法规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2008 年第 532号令) ; ( 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汇发 201238号)。 办理时限: 自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受理部门: 经常项目管理处 咨询电话: 025-847
11、90266、 84790281 3.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 业务流程: ( 1) 对于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 90 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超过等值 50 万美元(不含)的业务,企业应当在收款之日起 30 天内,通过货物贸易 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付款日期、付款金额等信息。 ( 2) 对于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 90 天(不含)且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 50 万美元(不含)的业务,企业应当在付款之日起 30 天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收款日期、收款金额等信息。 对于按上述 1、 2 规定应当报
12、告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企业未在收款或付款后 30 天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的,应提交下列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 ( 3) 对于上述 1、 2 规定范围以 外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企业可根据相关业务对其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外汇局报告相关信息。对于需报告的,企业可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 30 天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或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 30 天后(不含)提交下列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 需提交的材料: ( 1) 情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 的原因、需报
13、告的事项和具体内容等); ( 2) 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法规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2008 年第 532号令); ( 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汇发 201238号)。 办理时限: 自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受理部门: 经常项目管理处 咨询电话: 025-84790266、 84790281 4.差额业务报告 业务流程: 对于单笔进口报 关金额与相应付汇金额、单笔出口报关金额与相应收汇金额存在差额的,企业可根据该笔差额对其外汇收支与进
14、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差额金额及差额原因等信息: ( 1)对于存在多收汇差额或多付汇差额的,企业可根据该笔差额对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 30 天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或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 30 天后(不含)提交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 ( 2)对于存在多出口差额或多进口差额的,企业可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 30 天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 测系统企业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或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 30 天后(不含)提交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 需提交的材料: ( 1) 情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需报告的事项和具体内容等); ( 2) 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法规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 2008 年第 532号令); ( 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汇发 201238号)。 办理时限: 自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