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发布审查制度 第1条 为确保某乡信息公然真实、及时、有效、安全,根据x守旧国家秘密法及x政府信息公然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对拟公然的政府信息在公然前,要依照x守旧国家秘密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第3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然工作机构对本机关拟公然的政府信息在公然前,对其内容是不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公然后是不是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不是公然作出审查结论或提出处理意见的行动。第4条 政府信息公然保密审查应遵守“谁主管、谁负责;谁公然、谁审查;先审查、后公然”的原则。第5条 保密审查的根据是x政府信息公然条例、x守旧国家秘密法及其实行办法、相干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和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和其他相干标志。审查触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还应根据本单位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权利人的事前声明;认为需要公然的,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第6条 本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