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与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和市场竞争要求相适应的机构效益评价和员工管理机制,改革我市农村信用社员工薪酬分配办法,发挥员工工作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员工是指与市联社签订劳动合同的中层(含)以下在岗干部职工;所称机构是指市联社直管的信用社(营业部、贷款中心)和分社。第三条机构等级员工等级是指根据预先设定的考核指标体系,采用百分制考核方式,通过对直管机构及在岗员工进行定性和定量考核而确定的机构经营管理级次和员工综合素质等级。第四条机构等级是确定机构负责人年薪标准及员工等级占比的依据,员工等级是确定员工年薪标准的依据。第五条实行员工等级年薪遵循的原则:(一)以业绩为中心确定员工等级,体现不同等级员工薪酬有别的原则。(二)以效益为中心确定信用社等级,体现不同等级社之间负责人薪酬有别和各等级员工比例有别的原则。(三)实行等级年审、考核制度,薪酬随级别波动的原则。(四)等级评定和薪酬考核公开透明、公平合理的原则。(五)薪酬核算和支付坚持先审计,后兑现的原则。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