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第1条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增进经济社会的可延续发展,根据x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4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4川省行政区域内总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水库大坝建设进程中的安全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本办法所称水库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和与其配套使用的泄洪、输水、过船建筑物及监测、管理设施等。第3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水库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并对其所管辖的水库大坝安全负责。水库大坝管理单位承当水库大坝的具体管理工作。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所管辖的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实行水库大坝定期安全检查与评价制度,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第4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行监督。第5条城镇、交通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