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活动服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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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1.开展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活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2016 年第二次修订)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可以确定适当时间为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爱鸟周等,提高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2010 修正 ) 第七条 每年四月四日至十日为本省“爱鸟周”;每年十月为本省“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爱鸟周”和“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集中开展保护 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活动。 二、承办机构 迎江区农林局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2、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无 六、服务时限 2 常态化开展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迎江区农林局 电话: 0556-5866956 3 2.森林防火知识宣传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 541 号)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二、承办机构 迎江区农林局 三、服务对象 公民、 法人和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无 六、服务时限 常态化开展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迎江区农林局 电话: 0556-5866956 4 3.林业技术推广服务指南 一、

3、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1998 年 4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 第六条 国家鼓励林业科学研究,推广林业先进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2012 年 8 月 31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28 次会议修正) 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农业技术 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第二十八条:国家逐步提高对农业技术推广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应当保障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并按规定使该资金逐年增长。各级人民政府通过财政拨款以及从农业发展

4、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的渠道,筹集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用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 二、承办机构 迎江区农林局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5 无 六、服务时限 常态化开展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 咨询方 式 九、 迎江区农林局 电话: 0556-5866956 6 4.林业公共信息咨询、林业实用技术宣传与培训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2012 年 8 月 31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28次会议修正) 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六)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

5、、培训服务。第三十一条: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和县级以上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组织专业进修,使其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 平。 二、承办机构 迎江区农林局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无 六、服务时限 常态化开展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7 八、咨询方式 迎江区农林局 电话: 0556-5866956 8 5.安徽省湿地日宣传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 2015 年 11 月 19 日 安徽省 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 24 次会议通过) 第六条 每年的 11 月 6 日为安徽湿地日。县级以上人民政

6、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湿地知识,增强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二、承办机构 迎江区农林局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无 六、服务时限 常态化开展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9 迎江区农林局 电话: 0556-5866956 10 6.三级古树名木保护政策宣传、技术推广与培训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2009 年 12 月 16 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意识,鼓励和促进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古树名木保 护的科研成果和技术,提高古树名木的保护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级别,安排专项经费,专项用于古树名木的资源调查、认定、保护、抢救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的宣传和培训,指导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技术规范进行养护,并无偿提供技术服务。 二、承办机构 迎江区农林局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无 六、服务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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