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本联社)、股东和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建立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企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 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联社注册名称: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 所:武平县平川镇沿河东路 149 号 邮政编码: 364300 第三条 本联社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入股组成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 第四条 理事长为本联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 五条 本联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社员入股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
2、事责任。本联社的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预。 本联社社员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联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联社下设的信用社等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联社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联社承担。 第七条 本章 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联社的组织与行为、本联社与 社员 、 社员 与 社员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八条 本联社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各项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党组织 第九条 根据 中国共产
3、党章程 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2 组织。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条 本联社设立中国共产党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员会 (简称本联社党委) 。党委设书记 1 名,副书记 1-2 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理事长、党委书记由一人担任,确定 1 名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抓党建工作。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理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理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本联社纪委) 。
4、 第十一条 本联社党委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等党内法规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本联社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把党的领导嵌入到银行 公司治理结构 ,经营发展战略、重要人事调整、重大投资方案等重大事项在理事会、经营层决策前经党组织前置讨论,有效发挥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三)加强对选人用人工作的领导和把关,管标准、管程序、管考察、管推荐、管监督,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与理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建设高素质干部人才队伍。 (四)研究讨
5、论本联社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支持股东大会、理事会、3 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依法履职;指导和推动高级管理层落 实股东大会、理事会的决策事项;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五)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本联社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六)加强本联社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本联社改革发展。 (七)支持本联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各项监督管理制度,支持和促进本联社依
6、法合规经营。 (八)遵守本章程,维护出资人利益、客户利益、银行利益和员工的 合法权益。 (九)党委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本联社党委参与决策的主要程序: (一)党委先议。党委召开会议,对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形成纪要。党委发现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拟决策事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农信、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党委认为另有需要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可向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提出; (二)会前沟通。进入理事会、监事 会、经营管理
7、层尤其是任理事长、监事长、主任的党委委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理事会、监事会、主任办公会前就党委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理事会、监事会、经4 营管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三)会上表达。进入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的党委委员在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委研究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三 章 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四 条 本联社 的经营宗旨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第十 五 条 本联社 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 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十六 条 本联社 业务经
8、营与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七 条 本联社 执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涉农贷款发放比例。 第十八 条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本联社 的经营范围是:(以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范围为准)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 (五)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六)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七)从事同业拆借; (八)从事银行卡业 务; (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四 章 注册资本和股权管理 第一节 股份募集 5 第十九 条 本联社
9、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0098.1431 万元,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 条 本联社 股权的性质 均为投资股,实行 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 第 二十一 条 本联社 根据资本来源和归属设置自然人股和法人股。每个自然人认购股份起点为 1000 股,每个企业法人认购股份起点为 10000 股。在 本联社 股本中,自然人股 19595.8984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65.11%,其中: 本联社 职工股 4904.6359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16.30%;法人股 10502.2447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34.89%。 第 二十二 条 本联社 单个自然人投资入股比例、职工自然
10、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以及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 本联社 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 5%以上的,应当事先报监管部门核准。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联社 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 1%以上、 5%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 十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部门报告。 本联社社员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 本联社社员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 社员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
11、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第 二十三 条 本联社 法人 社员 持股比例前十名名单: 名称 住所 持股数(万股 ) 占比( %) 福建省武平天润实业有限公司 武平县 2970.5720 9.87 汇金兴业(龙岩)环境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龙岩市 1155.2597 3.84 6 武平 县民福南通水泥预制品有限公司 武平县 783.4757 2.60 武平县天新贸易有限公司 武平县 624.34685 2.07 武平县恒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武平县 535.9436 1.78 福建省武平县云河木业有限公司 武平县 526.3763 1.75 福建省武平县机电工程公司 武平县 394.9509 1.31 武
12、平县大成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 武平县 376.87075 1.25 福建省媖洁日用品有限公司 武平县 375.6942 1.25 福建蓝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新 罗区 360.1585 1.20 合计 8203.6485 27.26 本联社 自然人 社员 持股比例 前十名名单: 名 称 住 所 持股数 (万股) 占比( %) 刘学丹 龙岩市 120.0232 0.40 谢林生 武平县 118.6185 0.39 赖建林 武平县 103.0099 0.34 李益东 武平县 102.1396 0.34 杨洋 新罗区 90.0174 0.30 杨友良 新罗区 90.0174 0.30 钟晓东 武平县 8
13、6.9910 0.29 李次平 武平县 85.0664 0.28 廖建华 武平县 84.2563 0.28 陈学良 龙岩市 80.7916 0.27 960.9313 3.19 第 二十四 条 本联社 印发记名股权证,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作为入股 社员 的所有权凭证。 第二十 五 条 本联社 置备 社员 名册, 社员 名册载明下列事项: (一 )社员 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二 )社员 所持股份数; (三 )社员 所持股权证书的编号; (四 )社员 取得股份的日期; 7 (五 )社员 股权的质押情况 。 第二十六 条 股权证被盗、遗失、灭失或毁损的,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代码证、介绍信、法人代表身份
14、证明(若法人 代表无法亲自办理可委托他人代办,被委托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有效身份证明),自然人股东持有效身份证明 ,到本社财务部按规定办理挂失和补发手续(可通过法院催告公示或通过报刊刊登遗失声明),财务部要认真做好相应登记、存档等管理工作。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七 条 本联社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由理事会提议,经 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向社会特定投资者定向募股; (二)向现有 社员 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 社员 派送红股;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 条 本联社 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本联社 减少注册资本
15、,应由理事会提议,经 社员 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九 条 本联社 在下列情况下,经 本联社 社员 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回购 本联社 的股份: (一)为减少 本联社 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 本联社 股份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合并; (三)用于奖励 本联社 职工; (四) 社员 因对 社员 代表大会作出的 本联社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本联社 收购其持有的股份。 第三十 条 本联社 回购股份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 体 社员 按照相同比例发出回购要约;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股份转让 8 第
16、三十一 条 社员 持有的股份不得退股。但经 本联社 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 社员变更或转让 本联社 股本总额 1%以下股份的,可以由理事会授权理事长审批;变更或转让 本联社 股本总额 1%以上股份的,应由理事会审议通过。 社员 变更或转让股份符合本章程第 二十二条 第二款规定情形的,本联社 应逐个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本联社 每季度末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股权变动情况。 第三十二 条 本联社 主要社员持有股份 5 年内 不得转让,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和离职后 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本联社 股份。 经 银保监会 或其派出机构批准采取
17、风险处置措施、 银保监会 或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投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 (一)本联社主要社员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联社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以及对本联社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股东。“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本联社派驻理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本联社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 银保监会 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 形。 (二)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社员参股本联社的数量不得超过家,或控股本联社的数量不得超过家。 (三)本联社主要股东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本联社报告以下信息: 1.自身经营状况、财务
18、信息、股权结构; 2.入股本联社的资金来源;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及其变动情况; 9 4.所持本联社股权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者被强制执行; 5.所持本联社股权被质押或者解押; 6.名称变更; 7.合并、分立; 8.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者进 入解散、破产、清算程序; 9.其他可能影响股东资质条件变化或导致所持本联社股权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本联社主要社员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2.存在严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3.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 4.对商业银行经营失败或重
19、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 5.拒绝或阻碍 银保监会 或其派出机构依法实施监管; 6.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造成恶劣影响; 7.其他可能对本联社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 (五)本联社主要社员应当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不得滥用社员权利干预或利用其影响力干预理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公司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理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或利用影响力干预本联社经营管理,进行利益输送,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存款人、本联社以及其他社员的合法权益。 10 第三十三 条 本联社社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 银保监会 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
20、规定,不得与本联社进行不当的关联交易,不得利用其对本联社经营管理的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 本联社社员质押其持有的本联社股权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 银保监会 关于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的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其他社员和本联社的利益。 本联社 不接受以 本联社 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社员 以其持有的 本联社 股份在 本联社 以外的机构进行质押,应当事先告知并征得理事会同意。社员及其关联方在 本联社 的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的 本联社 的上年末股权净值,且未提供银行存单或国债质押担保的,社员不得将 本联社 股份对外进行质押。 第五 章 社员和社员代表大会 第一节 社员 第三十四 条 本联社 社员为依法持有 本联
21、社 股份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并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向 本联社 投资入股的条件。 社员 按 其所持有的股 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十 五 条 本联社 社员 享有以下权利: (一 )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社员代表大会,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二 )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 )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社员有向社员代表大会推荐理事、非职工监事拟任人选的权利; (四 )对 本联社 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六 )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 转让、赠与、质押或优先认购本联社 股份 ; (七 )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