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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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水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类别 序号 违法事实 违反何 项规定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违法事实细化情形 裁 量标准 水 资管理 源 类 1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

2、期内恢复原状,不良影响和后果轻微的 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不良影响和后果较小的 处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未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不良影响和后果较大的 处七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恢复原状,不良影响和后果严重的 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 水务 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类别 序号 违法事实 违反何 项规定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违法事实细化情形 裁量标准 水 资 源管理 类 2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3、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第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的,或日取地表水五百立方米、地下水五十立方米以下的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未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的,或日取地表水五百立方米以上一千立方米以下、地下水五十立方米以上一百立方米以下的 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未在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或日取地表水一千立方米以上二千立方米以下、地下水一百立

4、方米以上二百立方米以下的,或者在地下水限采区取水的 处六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 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日取地表水二千立方米、地下水二百立方米以上的,或者在地下水禁采区取水的 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 水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类别 序号 违法事实 违反何 项规定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违法事实细化情形 裁量标准 水 资 源管理 类 4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河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 中华人

5、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因客观原因逾期或拖欠,在限期内缴纳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的 可免于罚款 因客观原因逾期或拖欠,但未在限期内缴纳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的,或者因主观原因逾期或拖欠,但在宽限期内缴纳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的 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至二倍的罚 款 因主观原因逾期或拖欠,且未在限期内缴纳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的,加收滞纳金 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二倍至四倍的罚款; 无故逾期

6、、拖欠或拒不缴纳水资源费的,加收滞纳金 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四倍至五倍的罚款 4 水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类别 序号 违法事实 违反何 项规定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违法事实细化情形 裁量标准 水 资 源管理 类 5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河 北省全社会节约用水若干规定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 ; 河北省全社会节约用水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

7、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节水设施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 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擅自投入使用的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5 水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类别 序号 违法事实 违 反何 项规定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违法事实细化情形 裁量标准 水 资 源管理 类 6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四十九条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8、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 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在规定期限内补办有关手续,或者拆除或封闭取水工程的 可免予罚款 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工程或设备规模日取地表水二百立方米以下、地下水二十立方米以下的 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工程或设备规模日取地表水二百立方米以上五百立方米以下、地下水二十立方米以上五十立方米以下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工程或设备规模日取地表水五百立方米以上、地下水五十立方米以上的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6 水务 行政

9、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类别 序号 违法事实 违反何 项规定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违法事实细化情形 裁量标准 水资源管理类 10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取水许可证 在限期内安装计量设施,并缴纳水资源费的 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在限期内安装计量设施,并未缴纳水资源费的 处

10、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未在规定期限内安装计量设施、缴纳水资源费的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安装计量设施,拒不缴纳水资源费的 吊销取水许可证 7 水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类别 序号 违法事实 违反何 项规定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违法事实细化标准 裁量标准 水资源管理类 11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 取 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在限期内更

11、换或者修复计量设施的 可免予行政处罚 逾期三十日以内不更换或者不修复计量设施的 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逾期三十日以上不更换或者不修复计量设施的 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更换或者 不修复计量设施的 吊销取水许可证 8 水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类别 序号 违法事实 违反何 项规定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违法事实细化情形 裁量标准 水资源管理类 15 经营洗浴、洗车等高耗水的服务行业,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私接管道取水,擅自拆改计量设施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未在限期内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 处三万元以上六万以下罚款 未在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 处六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在一年内实施同一违法行为两次以上(含两次)的,没收违法所得 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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