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 第1章 总 则 第1条 为推动我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建设节俭型社会中的示范引领作用,节俭能源资源,减少公费支出,根据x节俭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4川省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实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规定的市、县(区)、乡(镇)3级各类公共机构。 第3条 各级公共机构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节能管理制度,落实管理措施,做好相干工作,确保完成节能目标任务。 第2章 节电管理制度 第4条 加强节俭用电宣扬和教育,普及节电科学知识,增强节电意识。 第5条 科学使用空调,改进空调温度控制方式,公道设置空调温度。除特殊区域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 26 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 20 摄氏度,提倡下班前半小时关闭空调。充分利用自然风,开空调时不开门窗,室内不吸烟,无人时关闭空调;定期清洗空调装备,提高空调使用效力。 第6条 自然采光条件较好的办公区域,应尽可能采取自然光照明;办公室、会议室、通道、走廊等场所全部使用节能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