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1条 为进1步增强学校各党总支自觉实行党风廉政建设“1岗双责”意识,推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展开,根据浙江省委、省政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和我校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2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具体实行。 第3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对象,是指各党总支领导班子及学校中层干部。 第4条考核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依照有关程序和标准进行考核的原则; (2)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5条 考核内容 检查考核各党总支及其领导干部正风肃纪工作和贯彻落实中央8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20条规定、纠正“4风”情况;实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任务推动情况。 (1)对各党总支的考核内容 1、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1)各党总支实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履行和落实主体责任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