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销清算方案范文一、注销清算的必要性根据公司法,参照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等法律法规,公司因下列原因之一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二)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三) 股东会决议解散;(四) 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五) 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公司歇业后未注销登记,也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公司和清算主体为共同诉讼主体;公司歇业后,被登记主管部门注销登记,但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负有清算之责的主体为诉讼主体。因此,只有经过合法的清算、注销程序,公司才能从法律意义上消灭,公司及负有清算责任的清算主体才能免除相关的法律责任(包括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法律责任)。二、注销工作内容(一)股东会清算决议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二)成立清算组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决议后15日成立清算组。清算开始之日(决议解散之日)起十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