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施办法浙江信息职业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办法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切实加强和改良党委对学校的领导,进1步理顺党政关系,完善领导体制,规范运行机制,确保学校各项工作科学、民主、高效、有序地运行,加快学校事业的发展,根据x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浙江省高等学校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行办法。 第2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3条 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1领导学校的工作。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党委要尊重和支持校长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校长在党委集体领导下,依法行使职权,重视和支持党建工作。 第4条 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要依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改进领导方法,创新工作机制,不断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战役力和创造力。 第5条 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3个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