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名企业财产保险条款电子文件编码GLWA301页码4-1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企业财产保险条款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使企业财产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后得到经济补偿,以利生产和经营的稳定,特举办企业财产保险。第二条 凡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或集体所有制企业都可以依照本条款的规定向保险人(即保险公司,下同)投保。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也可以依照本条款的规定投保。第二章 保险财产范围第三条 凡是为被保险人(即投保单位,下同)所有,或替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而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都可以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第四条:下列财产经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也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一、金银、珍宝、首饰、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他珍贵财物;二、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三、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四、矿井、矿坑之地下建筑物、设备和物资。第五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一、土地、矿藏、森林、水产资源及未经收割和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