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加强北京地区执业医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标签: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地区执业医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职业道德、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进行的考核。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医师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第五条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