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代理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保证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参照国家财政部、监察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财库2003120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鲁财库2007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青岛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31号令)取得甲级和乙级代理资格,在青岛市辖区内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第三条 青岛市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代理本地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进行考核。第四条 代理机构考核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第五条 财政部门在考核工作中应做到“要求明确,事先通知,程序规范,严肃认真”,不得借监督考核干预代理机构的正常工作。第二章 考核内容第六条 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情况,有无违反法律、规章的行为。第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