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师范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课程考核是教学管理中的重要环节之一,考风建设是学校的基本建设之一。健全课程考核管理制度,是保证课程考核工作客观、公正、准确地检验教学质量,从而促进教风建设、学风建设的基本工作,对于严格教学管理秩序,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培养高质量的人才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二条学生应参加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合格方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输入教务管理系统,并归入本人档案。学生毕业后由各系输出盖章并交教务处审核后送学院档案室永久保存。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三条课程考核工作在分管教学副院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依据本条例规定组织实施,设立校级主考、副主考、 教学督导员、巡视员和系级主考、副主考、巡视员。一、校级主考、副主考、教学督导员、巡视员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任主考,教务处长任副主考,教学督导员、巡视员由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科负责抽调人员组成。校级主考负责学校全面考务工作,副主考协助主考工作。教学督导员和巡视员负责巡视全校各考区,并监督、检查各系的考务组织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