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护权 激励创新自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我国知识产权事业起步以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从无到有,不断发展,基本建立了适应国家发展需要、履行国际条约义务、体系比较完整的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今年11月,为总结30年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取得的显著成就,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司法护权、激励创新”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行动月活动,以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扩大人民法院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影响。为此,本文对全国法院三十年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进行了系统梳理,以飨读者。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职能不断强化我国法院通过行使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种审判职能,对知识产权提供全方位的司法保护。在民事审判方面,自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技术合同案件审判,80年代中期陆续开始商标、专利、著作权民事案件审判,90年代初期开始不正当竞争案件审判,人民法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依法受理和审结了大量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充分发挥了民事审判在保护知识产权和激励自主创新中的主导作用。从1985年至今年9月底,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35475件和124851件。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