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烟用二醋酸纤维丝束价格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烟用二醋酸纤维丝束(以下简称醋纤丝束) 价格 管理,规范 生产 经营 企业价格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 订 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全国具有醋纤丝束生产、经营权的南通、昆明、珠海醋酸纤维有限公司 及 西安惠大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等企业 和 中国烟草投资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中烟投资),中国烟草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烟国际)。 第三条 醋纤丝束 销售 价格制 订 的原则是: 以生产成本、进口成本为主要依据, 合理 安排各环节 价 格 , 保证醋纤丝束稳定供应。 第四条 国产 醋纤丝束 出厂价格、 经营 价格 , 进
2、口 醋纤丝束 结算价格由国家局管理。 国家局制订 醋纤丝束 销售 价格的主要依据是: 醋纤丝束 生产、流通企业在正常生产、 合理经营、依法纳税的情况下 ,获得适当的营利;国产 醋纤丝束和进口 醋纤丝束 价格间的衔接、协调。 第五条 国产 醋纤丝束 出厂价格由国家局制订。国家局制订国产丝束出厂价格的主要依据是: 醋纤 丝束生产企业正常生产的成本费用、依法纳税和合理的利润。 第六条 中烟投资所经营的国产 醋纤丝束 价格由国家局制订。国家局制订中烟投资丝束销售价格的主要依据是:公司合理经营的费用、依法纳税和合理的利润。 第七条 中 烟国际 所经营的 醋纤丝 束结算价格由 国家局制订。国家局制订进口
3、醋纤丝束 结算价格的 主要依据是:进口 醋纤丝束 合同价格、公司合理经营的费用、依法纳税和合理的利润。 第八条 凡竞买或收购 人民法院及 有关执法部门查获没收的醋纤丝束,均 要 以低于同期国产醋纤丝束平均出厂价为基价并根据本规定第 六 条核定销售价格。 第九条 国家局每年制 订 国产、进口 醋纤丝束 各环节 销售 价 格。如 市场发生较大变化或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发生较 大变化,确须调整价格, 要 向国家局申报。 第十条 中烟投资 、 中烟国际 要 在每年 12 月 20 日前将本企业当年生产经营情况和成本费用利润情况以及下年度价格安排意见建议以书面形式报国家局。 第十一条 国家局负责对 醋纤丝束 生产经营企业执行价格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 对违反本规定 的企业 , 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 印 发之日起 施 行。 1999 年 6 月 11日 印发 的 烟用二醋酸纤维丝束调拨价格管理规定(国烟计 1999第 351 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