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院薪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本院向科技企业转制的需要,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度行职能部门人员(含院级领导,下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试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旨在克服原事业单位固定职务工资弊端,工作人员按照应聘岗位享受相应工资待遇,更多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岗位绩效工资由相对比例较小的固定工资部分与相对比例较大、视岗位确定并根据业绩考核浮动的弹性工资部分组成,同时体现激励原则。第三条实施本办法的基础与前提条件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即按需设岗、定岗定责、竞争上岗并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因此,相关人事制度改革规定,应当同时得以贯彻落实。第四条涉及本办法施行与工资改革事项,归口院职能部门改革领导小组管理,日常工作由人事教育部负责。第二章工资构成第五条岗位绩效工资客度,由同范围原事业工资系列有关部分组成,包括原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岗位津贴、各类补贴、效益奖金等,均纳入岗位绩效工资额度依照本办法进行分配。第六条构成岗位绩效工资的固定工资部分(以下简称“基薪”),一般人员按照每人每月300元基本工资加工龄工资(每一年工龄5元)计发;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