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备案办事工作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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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备案办事工作规范 一、事项名称、性质 (一)名称: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备案 (二)性质:告知性备案 二、设定依据 南宁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六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南宁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六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四、备案条件 南宁市江南区范围内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服务机构备案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 办理备案手续。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南宁市江南区辖区范围内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服务机构。

2、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备案 1、南宁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备案表; 2、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身份证; 3、服务机构经营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4、经营场所、库房位置图、平面图; 5、专用药物与器械清单; 6、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培训合格的证明; 7、服务机构管理制度(含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操作规程); 8、开展病媒生物防制需要的其它资料; 9、非法人办理的需要 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 (二)备案变更。 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1

3、、南宁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备案表; 2、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人或业主本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 3、南宁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备案凭证原件; 4、工商部门核发的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5、(变更法定代表人)更换法定代表人的证明文件(任命文件或股东决议),变更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 6、(变更门牌号)管理 部门变更门牌号的证明。 (三)备案撤销。 已完成备案的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备案机关可以撤销备案: 、服务机构注销工商登记,或因服务机构违法经营,被主管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备案机关收到司法机关因为服务机构违法经营而作出的关于撤销备案的司法建议书。 、服

4、务机构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造成重大影响的。 、服务机构申请撤销备案并经备案机关同意的。 、其他需要撤销备案的情形。 (四)遗失补办备案凭证 1、卫生许可证件(批件)遗失补办申请表; 2、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人或业 主本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 3、刊登有遗失声明的公开发行报刊原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 20 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 15 个工作日 八、备案数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的即予以备案。 九、收费项目、标准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0771-4887971 投诉电话: 0771-4845902 十一、办理

5、地址 南宁市壮锦大道 19 号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一 楼 26 号窗口 十二、办理时间 上午: 9:00-12:00 下午: 2:00-5:00 附件:备案流程图 病媒预 防控制服务机构备案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 20 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15 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不齐备 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不属于本局 职责范围内 申请材料齐备符合 法定形式决定受理 申请人 提交申请资料 窗口人员对申请 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补正的全部内容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补正的全部内容 承办监督员提出初审意见 办公室审查,共限 10 个工作日 审批负责人审批,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 服务窗口制作并 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限 2 个工作日,不算入承诺时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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