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x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为满足本身展开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和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进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资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装备,通用装备,文物和摆设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对提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整体水平、更好地服务与保障单位履职和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过紧日子”的要求,有效盘活并高效使用固定资产,有针对性地解决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就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事项通知以下:一、落实管理责任,健全管理制度(一)明晰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和落实综合管理职责,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顶层设计,明确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各部门要切实实行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