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学生申诉 管理 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 (一) 具有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学籍的在校学生。 (二)已经入学报到,学籍尚在审查期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师生员工申诉委员会下 设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 接受、处理 学生的申诉申请。 学生不服学校对其本 人做出的 处理或处分 决定,可依据本办法向学生申诉处置 工作小组提起申诉。 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坚
2、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 的机构和职责 第 四 条 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正副组长分别由分管校领导和校团委书记兼任 , 组成 人员包括 校学生会主席、校研究生会主席、二级学部 /院学生会主席、职能部门 负责人 、 校法务主管 、辅导员、二级学部 /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 校师生员工申诉委员会将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建立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成员库。 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接到学生申诉后,将在回避原则的基础上,从 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成员库内选取相应成员,组成每次学生 申诉 处置工作小组 ,保证席位数为 奇数 , 开展申诉受理。 学生申诉处置工作
3、小组 成员 任期一年,可连任。 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的开展。秘书处设在 校团委。 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接受全校师生员工和上级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 五 条 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2 (二)组织受理申诉具体事宜; (三)管理申诉档案材料; (四)协调其他与学生申诉有关的事项。 第三章 学生申诉处理程序 第六 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 条 、 第三条 ”所描述条件,学生可在接到学校处理 或者 处分 决定 (以下 合称为 “ 处理决定 ” ) 起 10 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提出书面申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致使未能 如期 提交
4、书面申诉的,申诉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七条 申诉人提出的申诉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基本情况,包含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亲属联系方式; (二)申诉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相关的证据资料; (四)学校处理决定的复印件; (五)提交申诉申请书的日期; (六)本人亲笔签名。 就 处理决定, 学生已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已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受理的,应等待行政机关复议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不再受理。 第八 条 申诉 书原则上应 由 学生 当面 提交给 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 , 因为学校教学安排等正当理由,申诉学生不能当面提交申请书的,可以采取挂
5、号邮寄的方式。申请书的提交日期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九 条 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 5 日内,依据本办法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下列处理决定之一: (一)对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诉人发出申诉受理告知书,同时将申诉人申诉书送达提出原处理 意见的学校相关单位; (二)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做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三)对申诉理由表述不清或材料不完整的申诉,向申诉人退回全部申诉材料,并允许申诉人在本办法第 六 条所规定 10 日内 内补足材料并重新提起申诉。 3 申诉人对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 在 收到书面
6、 答复起 15 日 内 向 上海市 教育委员会 提出申诉。 第十 条 申诉人在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做出申诉处置结论之前,可以撤回申诉。如申请撤回,其申诉处理即行终止。 第十 一 条 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实行回避制度。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 组成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学校处理过程中的当事人; (二)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三)与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或者该事件有利害关系; (四)存在其它可能妨碍公正处理的关系的; 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成员如果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第十 二 条 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成员的回避,由组长决定;组长的回避,由
7、学 校师生员工申诉委员会 主任决定。 第十 三 条 申诉期间原处理 决定不停止执行,但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 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 第十 四 条 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可就申诉事项,要求相关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时 间 、地点,按要求 的 方式做出解释、提供相关材料 , 或采取必要的方式进行调查。做出原处理决定的学校职能部门为申诉答辩人,负有 相应 的 举证责任。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也应予以支持、配合。 第十 五 条 申诉处置的决定由学生申诉处置审议会议做出。参加会议的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成员应超过总席位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会议方为有效。会议由组长召集、主持,组长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
8、可指定副组长召集、主持会议。 第十 六 条 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原则上采取书面调查方式,通过阅卷 、听证调查或集体讨论等形式,在学生申诉处置审议会议上,对原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程序进行全面的调查,并最终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对申诉做出下列决定之一: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 ,适 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处理 适 当,支持原处理决定,对申诉予以驳回; (二)原处理决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并对原处理决定有实质性影响 的 ,建4 议学校重新做出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发现新的重要证据;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 4、处理程序不当; 5、其他处理不当情况。 在投票
9、表决中,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 组成员不得投弃权票。做出的申诉处置决定,以获得超过半数出席会议成员同意方为有效。当在其他成员所投赞同与反对的投票数相同时,组长有决定权。 第十 七 条 申诉处置结论做出之前,申诉人、原处理机构或者有关人员不得单独接触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成员,施加任何可能妨碍成员公正处理的影响。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成员如经历上述之情形,应在学生申诉处置审议会议上说明。 第 十 八 条 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成员对处理事项的发言内容及表决过程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申诉审议讨论过程中的具体细节及要求保密的其他事项。申诉处置决定书送达申诉 人之前,处置结果不得对外宣布。 第 十 九 条 申诉
10、处置决定以“申诉处置决定书”的形式送达申诉人本人。“申诉处置决定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四)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五)申诉处置决定; (六)做出结论的日期。 第二十 条 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 应 在 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 作出 处置 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情况 复杂 , 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 向校师生员 工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请 ,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5 日。 第二十 一 条 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做出“第十
11、六条之(一)”的申诉处置决定的,学校原处理决定继续生效。 5 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做出“第十六 条之(二)”的申诉处置决定的, 可以向 校师生员工申诉委员会 提出 作出 “ 建议 撤销 或 变更的复查意见 ” , 要求相应 职能 部门予以研究, 重新 提交校长办公会或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二十 二 条 在 满足第二十条 所 规定期限 的 前提下, “申诉处置决定书”应在做出之日起 5 日内送达申诉人和学校相关部门。 送达方式 包括:直接送达、 邮寄送达 、留置送达、 公告 送达。 第二十 三 条 申诉人不服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做出的申诉处置决定,或不服 校师生员工申诉委员会 做出的处理决定,
12、在接到 学校 处置 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 可以向上 海 市教育 委员会 提出 书面 申诉。 第二十 四 条 申诉人撤回申诉,或接到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的处置决定,或接到校师生 员工 申诉委员会做出的处理决定,均不得以同一事实或理由向同一机构提出再申诉。 处理 、处分或者 处置决定 书 未告知 .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 知道或者 应当 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 五条 在上 海 第二工业大学 接受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 侨学生 、 留学生的申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 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 起实施, 原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学生申诉处置 办法 (试用)废止, 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