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自治区 直属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规范自治区 直属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有 效发挥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的引导、评价作用,推动经营业绩考核工作落地实施 ,根据 自治区 直属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办法 (以下简称考核办法)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 细则 作为考核办法的配套文件, 主体 内容 包含 经济增加值考核 细则、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和业绩考核系数 , 是考核办法中 相关内容 的具体实施要求及操作说明 。2 第二章 经济增 加值考核细则 第三 条 经济增加值是指企业税后 净营业 利 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 计
2、算公式:经济增加值 =税后净营业利润 -资本成本 =税后净营业利润 -调整后资本 平均资本成本率 税后净营业利润 =净利润 +(利息支出 +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 ( 1-25%) 企业通过变卖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在税后净营业利润中全额扣除。 调整后资本 =平均所有者权益 +平均负债合计 -平均无息流动负债 -平均在建工程 第四 条 会计调整项目说明 (一)利息支出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 “ 财务费用 ” 项下的 “ 利息支出 ” 。 (二)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 “ 管理费用 ” 项下的 “ 研究与开发费 ” 和 当期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对于勘探投入费用较大的企
3、业,经国资委认定后,将其成本费用情况表中的 “ 勘探费用 ” 视同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按照一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 50%)予以加回。 ( 三 )无息流动负债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 “ 应付票据 ”、“ 应付账款 ” 、 “ 预收款项 ” 、 “ 应交税费 ” 、 “ 应付利3 息 ” 、 “ 应付职工薪酬 ” 、 “ 应付股利 ” 、 “ 其他应付款 ”和 “ 其他流动负债 (不含其他带息流动负债) ” ;对于 “ 专项应付款 ” 和 “ 特种储备基金 ” ,可视同无息流动负债扣除 。 ( 四 )在建工程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的符合主业规定的“ 在建工程 ” 。 第五 条 资本成本率的确定 (一)资本成
4、本率原则上定为 5.5%。 (二)对 资产通用性较差的企业,资本成本率定为 4.1%。 (三)资产负债率在 75%以上的工业企业和 80%以上的非工业企业,资本成本率上浮 0.5 个百分点。 第六 条 其他重大调整事项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对企业经济增加值考核产生重大影响的,国资委酌情予以调整: (一)重大政策变化; (二)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三)企业重组、上市及会计准则调整等不可比因素 ; (四)国资委认可的企业结构调整等其他事项 。4 第 三 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 第 七 条 商业竞争类 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指标 计分 (一) 净利润指标计分。 净利润指标 基本分 为 20
5、分,净利润完成值达到目标值,得指标 基本分 的 80%。该指标计分 依据 基准值 分段计分 。 净利润 基准值 根据 上年实际完成值和前三年实际完成值平均值的 较低值确定(行业周期性下降或受突发事件重大影响的企业除外)。 1、 净利润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 ( 1) 净 利润考核目标值比基准值高 5%(含)以内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 1%,加 0.3 分,最多 加 该项指标基本分的 30%。 ( 2) 净 利润考核目标值比基准值高 5% 10%(含) 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 1%,加 0.4 分 ,最多 加 该项指标基本分的 35%。 ( 3) 净 利润考核目标值比基准值高 10%以上, 完成值
6、每超过目标值 1%,加 0.6分,最多 加 该项指标基本分的 40%。 ( 4) 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 1%,扣 0.6 分,最多扣 该项指标基本分的 40%。 2、 净利润目标值低于基准值。 ( 1) 净 利润考核 目标值比基准值低 20%(含)以内的,5 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 1%,加 0.25 分,最多 加 该项指标基本分的 15%。 ( 2) 净 利润考核 目标值比基准值低 20% 50%(含) 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 1%,加 0.2 分,最多 加 该项指标基本分的 12%。 ( 3) 目标值比基 准值低 50% 80%(含)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 1%,加 0.1分,最多 加 该项指标
7、基本分的 10%。 ( 4) 考核 目标值比基准值低 80%以 上 的, 不加分 。 ( 5) 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 1%,扣 0.6 分,最多扣 该项指标基本分的 40%。 3、 净利润目标值达到或超过前三年实际完成最高值的,完成时加满分;未完成时,将基准值作为目标值正常计分。 4、 净利润 目标值在零 附近的, 计分方法 根据企业实际情况 在年度经营业绩目标中 另行 明确。 5、 净利润奋斗目标 确定条件及 计分 净利润奋斗目标应符合以下条件:与国民经济 发展要求相适应,与国资委保增 长分解目标相适应 ; 原则上比指标基准值高 25%以上,且高于上年实际完成值;与企业财务预算目标、工资总额预
8、算目标相衔接,原则上不低于财务预算和工资总额预算中的净利润目标。 企业完成奋斗目标的,净利润指标直接计满分 ( 在 80%基本分 的基础上加 基本分 的 40%) ;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完成奋斗目标的,仍按照基本目标计分。 6 国资委 根据奋斗目标的领先程度和实际增长情况,给予相应的加分奖励 。 若符合多项条件,则只加最高分,不再累计加分。 ( 1) 完成奋斗目标且 目标 增加额达到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给予 0.5 分的加分奖励 。 比上年实际值增长 20%(含)以上; 比上年增加额在 1(含)亿元以上。 ( 2) 完成奋斗目标且 目标增加额达到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给予 1 分的加分奖励 。 比上
9、年实际值增长 30%(含)以上; 比上年增加额在 1.5(含)亿元以上。 ( 3) 完成奋斗目标且 目标 增加额达到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给予 1.5 分的加分奖励 。 比上年实际值增长 40%(含)以上; 比上年增加额在 2(含)亿元以上。 ( 4) 完成奋斗目标且 目标 增加额达到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给予 2 分的加分奖励。 比上年实际值增长 50%(含)以上; 比上年增加额在 3(含)亿元以上。 (二) 净资产收益率 指 标计分 净资产收益率指标 基本分 为 20分或 10分 。 净资产收益率 完成值达到目标值, 得指标 基本分 的 80%。 该指标计分 依据 基准值 分段计分 。 净资产
10、收益率 基准值 根据上年 实际完成7 值和前三年实际完成值平均值的 较低值确定(行业周期性下降或受突发事件重大影响的企业除外) 。 1、 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 ( 1) 考核 目标值 比基准值高 5%(含)以内的, 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 0.5个百分点 ,加 1分,最多 加 该项指标基本分的 30%。 ( 2) 考核目标值 比基准值高 5% 10%(含) 的, 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 0.4个百分点 ,加 1分,最多 加 该 项指标基本分的 35%。 ( 3) 考核目标值比基准值高 10%以上, 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 0.3 个百分点 ,加 1分,最多 加 该项指标基本分的 40%。
11、( 4) 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 0.3 个百分点 ,扣 1 分,最多扣 该项指标基本分的 30%。 2、 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目标值 低于基准值。 ( 1) 考核 目标值比基准值低 20%(含)以内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 0.6个百分点 ,加 1分,最多 加 该项指标基本分的 15%。 ( 2) 考核 目标值比基准值低 20% 50%的, 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 0.7个百分点 ,加 1 分,最多 加 该项指标基本分的10%。 ( 3) 考核 目标值比 基准值低 50%(含)以 上 的, 不加分 。 ( 4) 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 0.3 个百分点 ,扣 1 分,最多扣 该项指标基本分的 40%。 8 (
12、三) 经济增加值指标计分。 经济增加值指标的 基本分 为 20分或 10分 。 经济增加值完成值达到目标值, 得指标 基本分 的 80%。 该指标计分 依据基准值 分段计分 。 经济增加值 基准值 根据上年 实际完成值和前三年实际完成值平均值的 较低值确定(行业周期性下降或受突发事件重大影响的企业除外) 。 1、 经济增加值指标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 ( 1) 考核 目标值 比基准值高 5%(含)以内的, 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 1%,加 0.3分,最多 加 该项指标基本分的 30%。 ( 2) 考核目标值 比基准值高 5% 10%(含) 的, 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 1%,加 0.4分,最多 加 该项
13、指标基本分的 35%。 ( 3) 考核目标值比基准值高 10%以上, 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 1%,加 0.6分,最多 加 该项指标基本分的 40%。 ( 4) 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 1%,扣 0.6 分,最多扣 该项指标基本分的 40%。 2、 经济增加值指标目标值低于基准值。 ( 1) 考核 目标值比基准值低 20%(含)以内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 1%,加 0.25分,最多 加 该项指标基本分的 15%。 ( 2) 考核 目标值比基准值低 20% 50%的, 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 1%,加 0.2 分,最多 加 该项指标基本分的 12%。 ( 3) 考核 目标值比基准值低 50%(含)以 上 的
14、,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 1%,加 0.1分,最多 加 该项指标基本分的 10%。 ( 4) 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 1%,扣 0.6 分,最多扣 该项9 指标基本分的 40%。 3、 经济增加值 目标值在零附近的, 计分方法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在年度经营业绩目标中另行明确。 ( 四 ) 对标指标 计分。 对标指标的 基本分 在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中确定。 对标 指标 完成 值达到 目标值 ,得 指标 基本分 的 80%。 对标指标的目标值 原则上 按照指标行业平均值确定 。 1、对标指标 完成值每 超过 目标值 5%,加 0.5 分, 最多加 指标 基本分 的 30%。 2、对标指标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 1%
15、,扣 0.1 分,最多扣指标基本分的 30%。 3、 对标 指标 完成值 达到行业优秀水平的, 均可直接加满分 (在 80%基本分的基础上加基本分的 30%) 。 4、对标指标计分存在特殊情况的,其 计分方法 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中明确。 ( 五 ) 重点工作指标 计分。 每一项 重点工作 的 权重 在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中确定。 重点工作的计分综合考虑 工作的重要程度及完成情况, 只扣分不加分。 具体计分 根据 重点工作 指标 的 实际 完成情况,结合 指标的 相应分值, 由指标所涉及的相关处室、各考核组和监事会结合日常工作情况、考核情况 和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分别打分, 按照 50%、 20%和
16、 30%的权重加权计算企业的 重点工作指10 标 得分。 未完成 重点工作 ,视工作情 况扣减相应分值,直到权重分 扣完为止。 第 八 条 特定功能类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指标 计分 (一) 功能性指标 计分。 功能性指标 的 基本分 在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中明确 。功能性 指标 实际 完成值达到目标值,得指标 基本分 的 70%。 1、功能性指标 完成值每 超过 目标值 5%,加 0.5 分,最多加 指标 基本分 的 30%。 2、 功能性 指标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 1%,扣 0.1 分,最多扣指标基本分的 30%。 3、功能性指标 计分存在特殊情况 的 , 其 计分方法 在年度经营业绩目标中明确。 (二) 重点工作指标 计分。 特定功能类企业 重点工作指标 计分 方法 参照 商业 竞争类企业。 (三) 财务性指标 计分。 特定功能类企业 财务性 指标的 基本分 在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中明确 。 其中 净利润 、 净资产收益率 指标的计分 方法 参照商业竞争类企业基本指标执行 , 其他 财务 性 指标 实际 完成值达到目标值,得指标 基本分 的 80%。 1、财务性指标 完成值每 超过 目标值 5%,加 0.5 分,最多加 指标 基本分 的 20%。 2、 财务性 指标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 1%,扣 0.1 分,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