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院政办【2005】6号为正确评价我院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教职工晋升、聘任、奖惩、培训以及调资提供依据,发挥考核工作评价、激励作用,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学院各项工作高效有序地开展。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精神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一、考核的原则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全面考核。二、考核的对象和范围(一)全院在编在岗教职工。(二)下列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1、触犯刑律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在缓刑期内人员;2、停薪留职半年以上的人员或离岗半年以上的人员;3、各类因私出国(境),考核年度内在国(境)外停留时间超过半年的人员;本年度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4、脱产定向培养研究生;5、待聘人员或全年内未聘时间在半年以上者;6、其他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的不列入考核对象的人员。(三)下列人员参加考核,但不定等次或不定优秀等次:1、毕业分配(录用)在见习(试用)期内的人员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2、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