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54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200716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桂建房201111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非单一产权的商品房、售后公有住房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保修期,是指自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将住宅交付给业主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应根据不同的房屋建筑工程、部位、部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标准。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