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103号令)发布日期:2011-05-11 查看次数:来源: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2月17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市长张剑飞二八年二月二十七日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征地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征地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一)拟订征地方案;(二)发布征地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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