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保监局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细则制定目的本细则旨在加强对保险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强化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经营管理责任,提高保险机构和高管人员行政许可申请工作的有效性。第二条细则制定依据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第三条细则主要内容本细则主要包括保险机构设立、保险机构撤销、保险机构重大事项变更、保险机构筹建行为管理、保险许可证管理、保险机构远程出单及委托出单管理、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查、高管人员任职管理、高管人员责任追究等内容。第四条细则概念说明本细则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或内蒙古保监局批准,在内蒙古辖区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盟市级分公司相当于中心支公司。本细则所称高管人员,是指内蒙古辖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