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1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切实提高低保救助的准确度和公信力,根据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市户籍的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财产和生活状况符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第三条 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以下工作原则:(1) 保障公民基本生活;(2) 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3) 精准救助,及时施救;(4) 公开、公正、公平,依法依规;(5) 以人为本,应保尽保;(6) 动态管理和属地化管理。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公布1个月内,制定并公布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得低于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综合考虑本地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物价水平、财政保障能力、城乡统筹发展等因素。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