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提高中小学学籍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采用信息化方式,统一使用国家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四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省级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学生数据库及相关管理平台,确保正常运行、数据交换及相关管理运用工作。第五条 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辖区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当地学籍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