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实施首席责任人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落实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和 服务水平,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健康、有序、协调发展,各级卫生行祕 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首席责任人制度.第二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首席责任人是指组织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对本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负总责。第三条 各盟市、旗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苏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都要指定一名首席负责人,并在上级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备案。第四条 首席责任人应为盟市、旗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五条 首席责任人的责任首席责任人具体负责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1.负责目标落实。提出项目工作实施方案,分解制定切实可行的节点目标,确保整体目标任务的实现;2.负责组织实施。牵头研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具体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和办法,并组织实施;3.负责协调调度。召集相关单位协调调度实施培训、督导、考核;4.负责报告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