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提高农村住宅建设水平,促进集约合理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x城乡规划法、x土地管理法、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株洲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镇、村庄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村民新建、改(扩)建个人住宅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辖区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四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坚持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的原则,应符合规划、节约用地、注重防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体现农村地域特色和风貌。 第五条 农村村民建房包括集中建房和个人建房。个人建房是指单户村民自行建造自住住宅的活动,包括在原宅基地上改建或扩建、异地新建;集中建房是指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集中建设自住住宅的活动,包括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统一旧村改造等方式。 镇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引导村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