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云南省农业厅 2018 年 8 月 30 日发布 采集农业 行政 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办事指南(完整版) BSZN-1100307000 2018 - 1 - 采集农业 行政 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 : 采集农业 行政 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 :1、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 从事 采集 农业 行政 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的许可申请。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申请在云南省境内对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
2、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采集, 申请采集证的单位和个人 。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外国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为准)。 二、 设定及 办理依据 设定及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或者向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 请采集证。 2.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农业部令第 21 号)。 3. 国务院关于 的批复。 4.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
3、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2013 44 号) 。 符合 法律 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农业 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 农业 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批 。经审查合格的,发给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证 ;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具体内容可通过云南农业信息网( http:/)下载。 三、 实施 机关 云南省农业厅,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构。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办件类型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件类型:承诺
4、件。 办理方式:一次办、 省农业厅办理 。 五、许可条件 (一)新办的准予批准条件: 1.中华人民共 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 - 2 - 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或者向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2.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农业部令第 21 号)。 3. 国务院关于 的批复。 4.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2013 44 号) 。 具有下列
5、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外国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为准)。 (二) 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无。 (三)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无。 (四)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申请人 适时 自愿取消 。 六、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 对采集数量有 限制 (采集的数量对野生植物的总量不影响) 。 七 、申请材料 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申请 材料 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 2.以科学考察、资源调查、人工培育及驯化为采集目的的,需提供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或有关部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审批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执行方案复印件; 3.承担省部级及以
6、上科学研究项目的,需提供项目审批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执行方案复印件; 4.以国事活动为采集目的的,需出具国务院外事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5.以调控野生植物种群数量和结构为采集目的的,需出具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或省部级以上所属科研机构的论证报告或说明; 6.证明申请人 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 7.承诺书。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说明:以上材料提供 1 套 注:复印件应选用 A4 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领取或链接 http:/ .下载。 八 、 办结 时限 - 3 - 法定办结时限
7、: 20 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20 个工作日。 九 、 许可收费及依据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 费。 十 、 办理 流程 (一) 取号或预约 申请人可到服务窗口取号及电话预约,预约电话: 0871-65737550. (二) 申请 1 窗口 受理 受理 地址: 云南省农业厅 一楼政务服务大厅(昆明市 万华路 169 号)。 交通方式:可乘坐第10 路、 55 路、 105 路公交车到达。 受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8:30 12:00,下午 14:00 18:00。 节假日不对外办公。 2.网络 受理 无。 3.信函受理 无。 4.传真受理 无。 ( 三 )受理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
8、,准予受理,并向 申请对象 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 5 日内向 申请对象 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 不在受理范围或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 四 ) 审 核 受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 ( 五 ) 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结果将在云南农业信息网上公开。 ( 1)办理结果: 对予以许可的申请对象,颁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予许可的申请对象,下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2)送达方式: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5
9、个工作日内,通过快递方式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付费 ),或申请人直 接到云南省农业厅政务服务大厅窗口领取。 十 一 、 许可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 1) 窗口咨询。地址:云南省 农业厅 一楼政务服务大厅 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 - 4 - ( 2) 电话咨询。电话 号码 : ( 0871) 65737550 ( 3) 网络咨询。 行政审批信息平台: http:/ 政务微博网址:无。微博帐号:无;电子邮箱: 。 ( 4)信函咨询。咨询部门名称: 云南省 农业厅 一楼政务服务大厅 ;通讯地址:昆明市万华路169 号。邮政编码: 650224。 2 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 话咨询的,将
10、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 5 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 得到回复。 ( 二 )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行政审批信息平台(网址: http:/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云南省 农业厅 政务服务 大厅 ;昆明市 万华路 169 号;大厦一楼。 电话投诉: (0871)65738357。 网上投诉: www. 。 信函投诉:投诉 受理部门名称:驻省 农业厅纪检组 ;通讯地址:昆明市 万华路 169 号;邮政编码: 650224。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 农业部 提出行政复议,或 六 个月内依法向盘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5 -
11、 附件 1 办事流程 示意 图 图 1 采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办事流程示意图 提 出 申 请审 核 申 请 材 料申 请 材 料审 核 结 果不 合 格符 合 不 予 受 理 情 形需 要 补 正材 料发 放 补 正 材 料 通 知 书 不 予 受 理 ( 发 放 不 予 受 理 通 知书 )材 料 符 合 要 求受 理 ( 发 放 受 理 通 知 书 )材 料 补 正 后 符 合 要 求现 场 审 查现 场 审 查 结 果通 知 申 请 人 整 改合 格在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许 可 决定现 场 审 查 结 果整 改 合 格整 改 后 仍 不 合
12、格不 予 许 可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获 取 办 理 结果决 定 公 开到期不整改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 - 6 - 附件 2 国家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名称 申请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 真 采集时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申请采集野生植物 中文名称 拉丁学名 保护级别 采集内容 采集目的 采集数量 采 集 地 点 上次采集批号 填 表 注 意 事 项 1.“采集时间”为本次申请的采集行为的一次性连续采集时间。 2.“保护级别”分为国家级、国家级。 3.“采集内容”分为“全株”和“部分”,“部分”分为根、茎、叶、花、果、籽。 4
13、.“采集数量”单位根据“全株”或“部分”采集,分别以“株”、“枚”或“千克”表示。 5.“采集目的”限于“科学研究”、“文化交流”、“人工培育”、“出口贸易”、“国内销售”。 6.“采集地点”要求根据具体情况详细填写到县、乡或保护区。 7. 如果本次申请采集物种尚未发生上次采集行为,则在“上次采集批号”一栏填写“无”。 8申请采集国家级保护野生植物,必须由采集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州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 申请 单位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采集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采集地州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1 - 附件 3 承诺书 一、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一)本人(单位)对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及其相关要求已经充分理解。 (二)本人(单位)提供的纸质和电子申报材料均真实 、完整、一致。申报材料中如有虚假不实信息,自愿承担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 二、遵纪守法承诺 本人(单位)严格遵守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有违纪违法行为,自愿承担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 承诺人(单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