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制度的缺失与构建一、婚约制度建构的必要性婚约,指男女双方以将来互相结婚为目的所订立的契约。婚约亦称订婚,婚姻的预约。也有人解释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广义的结婚不仅包括夫妻关系的确立,而且也包括婚约的订立(定)婚,狭义的结婚仅指男女确立夫妻关系,我国不承认婚约效力,亦采用狭议论。我国婚姻法对婚约没有任何规定,婚姻法总则之后即是结婚,结婚一章中没有婚约的相关规定,而婚约却牵连着千家万户,因无婚约制度的法律规定,婚约习俗也因地而异,随意毁约,酿成纠纷越发普遍。婚约制度应对两个最突出的两个问题做出规定,就是:一、无任何理由的毁约是否要承担损害赔偿或违约责任;二、婚约后按婚约习俗给付彩礼及赠与物如何处置。关于第二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做了相应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有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