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在中央电视台主办的“315”晚会上,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共同制定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正式颁布,并于2004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悬了十年之久的汽车召回制度在中国真正“落地”。由此引起了有关专家、汽车制造企业、媒体等各方面的广泛讨论,各种声音一时蜂涌直指汽车召回制度。不论赞同或质疑此项制度,我们都应正确对待汽车召回制度,不应以“完美正义”和全盘否定这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来对待。任何一项制度的确立都需要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完善。虽然汽车召回制度存在着某些的不足,但汽车召回制度的实施的确在中国汽车工业的发展史上注定有着深远影响。 汽车召回制度的历史回溯。汽车召回始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美国律师拉尔夫发起运动,呼吁国会建立汽车安全法规,在他的努力下,出台了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该法规定,汽车制造企业有义务公开发表汽车召回的信息,必须将情况通报给用户和交通管理部门,实行免费修理。1989年日本建立了汽车召回制度。同年5月,美国媒体抨击欧洲和日本车商私自召回缺陷汽车实行修理,特别指出蓝鸟漏油和丰田可乐娜刹车故障的问题。1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