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问题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1、起源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始建于19世纪,随着历史的发展,离婚损害赔偿在不断的家庭法改革中,日益完善并被保留下来,如现行法国民法典第266规定:在因一方配偶单方过错而宣告离婚的情况下,瑞士民法典第151条规定:(一)因离婚,无过错的配偶一方在财产权或期待权方面遭受损害的,有过错配偶一方应支付合理的赔偿金。(二)因导致离婚的情形,配偶一方的人格遭受重大损害的,法官可判与一定金额的赔偿金作为慰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国外离婚损害的范围,包括有损害赔偿、抚慰金和填补财产损失,有些国家甚至还包括了对财产期待利益的损害赔偿。2、设立该制度的目的离婚损害的赔偿目的,是要就已造成的财产非财产损害予以补偿,让受害一方的利益得到救济,因此,不应过于强调其对过错方不忠行为的道德评判和经济惩罚。夫妻相互忠诚是人类普遍的心理需求,作为心理感受,无疑属于道德管辖的范畴,婚外情涉及有思维方式、道德标准及感情因素等问题,内心情感的复杂性为道德的讨论留有巨大的空间,尚无法祢补受害方的财产或精神上的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