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市场制度创新的演进路径一、矫正角色定位解除政府的隐性担保责任我国政府在证券市场上身兼三职首先中央政府起着市场监督者职能规范市场行为保证“三公”原则的施行矫正市场缺陷避免市场系统性风险过分积累而引发剧烈动荡影响社会经济稳定;其次政府是上市公司的最大股东通过社会公众股的发行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并控制更大数量的社会资本;再次政府还负有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责任政府在证券市场中的三重职能注定了它承担着对上市公司、投资者和市场的“隐性担保”义务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投资者只要有一方出现问题或者利益受损都会要求政府保护自己形成投资者、上市公司要求政府一再干预市场的“倒逼机制”因此规范市场秩序和保证市场良性发展的关键在于解除政府在证券市场上的隐性担保责任政府监管市场有两大依据“市场失灵”和“规模效应论”市场监管的直接目的是提高市场效率而效率最终要通过微观主体的效率来体现政府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的监管就是要促进市场效率向更高层次演进使证券市场价格尽可能反映企业信息的基本面从而引导资本资源的优化配置这就要求政府的监管应以证券市场的有效运行作为其行为准则为此政府应强化证券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