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巡察党组织配合巡察工作规则规则,一般指由群众共同制定、公认或由代表人统一制定并通过的,由群体里的所有成员一起遵守的条例和章程。被巡察党组织配合巡察工作规则第一章 人员组成与职责分工第一条 学校党委巡察组(以下简称巡察组)由组长和巡察员组成。巡察组组长由在职党员中层正职及以上干部担任;巡察组组长实行选派制,由学校党委任命,实行一次一任命,一次一授权。巡察员在学校党委组织部、党委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和其他有关部门人员中选调,由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任命。第二条 巡察组工作人员应当信念坚定,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遵纪守规,严守秘密,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能力。第三条 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负责全面工作。主要职责是:(一)主持巡察组日常工作,及时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有关事项,并负责对有关重要情况进行了解;(二)按规定向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报告巡察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三)签批报送给领导小组的巡察报告等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