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肉品的安全利用,以保障人身健康和防止畜禽疫病的传播,特制订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以下简称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所指的肉品,系家畜(猪、牛、羊、马、骡、驴)、家禽(鸡、鸭、鹅)以及家兔的肉尸和内脏。第三条、本规程暂限于国营、公私合营屠宰厂(场)试行。第四条、屠宰厂(场)对第二条所指的肉品须按照本规程进行检验。第五条、各地商业部门领导所属屠宰厂(场)按照本规程进行肉品卫生检验,卫生、农业部门对本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对外贸易部门对出口肉品的检验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供应少数民族的肉品,除按该民族的生活习惯进行屠宰加工外,应按照本规程进行卫生检验。第二章、宰前检验及处理第七条、用于屠宰的畜禽(包括家兔,下同),在收购和运输前必须经过检疫,并取得检疫证明书。第八条、屠宰厂(场)应设有健畜圈、疑似病畜圈和病畜圈。凡运到屠宰厂(场)的畜禽应全部进行健康检查,并按检查结果分圈保管。第九条、屠宰厂(场)应设有急宰间,确定急宰的畜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