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镇江新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镇江新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环境保护 局 2017 年 12 月 I 目 录 1 总则 . 1 1.1 编制目的 . 1 1.2 编制依据 . 1 1.3 工作原则 . 1 1.4 适用范围 . 2 2 事故分级 . 2 2.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一级 ) . 2 2.2 重大辐射事故( 二级 ) . 3 2.3 较大辐射事故( 三级 ) . 3 2.4 一般辐射事故( 四级 ) . 3 3 组织体系 . 4 3.1 新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 5 3.2 新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 . 7 3.3 舆情信息组 . 8 3.4 监测搜寻组 . 8 3.5 安全保卫组
2、. 9 3.6 医疗卫生组 . 9 3.7 现场处置组 . 10 4 预防预警 . 10 4.1 信息监控 . 10 4.2 预防工作 . 10 4.3 预警工作 . 11 5 应急响应 . 12 5.1 信息报送与处理 . 12 5.2 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 . 13 II 5.3 安全防护 . 15 5.4 通信联络 . 15 5.5 事故通报与信息发布 . 15 5.6 较大及以上辐射事故应急响应 . 16 6 应急终止 . 17 6.1 终止条件 . 17 6.2 后续行动 . 17 6.3 善后处置 . 17 6.4 事故调查 . 18 6.5 总结评估 . 18 7 保障措施 .
3、19 7.1 资金保障 . 19 7.2 物资装备保障 . 19 7.3 通信保障 . 19 6.4 技术保障 . 19 6.5 宣传、培训与演习 . 19 8 附则 . 20 8.1 名词术语解释 . 20 8.2 预案管理 . 20 8.3 预案实施时间 . 20 附件: . 21 附件 1. 22 附件 2. 24 1 1 总则 1.1 编制 目的 为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辐射事故的危害,保障本区域辐射环境安全,确保在辐射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准确、高效地采取必要和适当的响应行动,避免或减少辐射事故对公众和环境的影响,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
4、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江苏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镇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镇江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工作原则 1.3.1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提高辐射工作单位防控意识,做好预案演练、宣传和培训工作,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切实做到辐射事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应对高效、有序。 1.3.2 保护公众、保护环境 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辐射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对环境的危害。 2 1.3.3
5、统一指挥、协同处置 明确应急管理机构职责,建立统一指挥 、分工协作、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和响应程序。加强各部门密切协作,形成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辐射事件联动处置机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镇江新区行政区域内辐射事故应对工作。 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事故以外,因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事件。主要包括: ( 1)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 2)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 ( 3)铀矿冶及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 ( 4)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 5)可能对新区环
6、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区外辐射事故; ( 6)国内外航天器在新区境内坠落造成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 7)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2 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把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 4 个等级。 2.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一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 1)、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3人以上急性死亡; 3 (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 4)对新区内可能或已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的航天器坠落事件或境外发生的辐射事故。 2
7、.2 重大辐射事故(二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 1)、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2.3 较大辐射事故(三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 1)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10 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2.4 一般辐射事故(四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 1)类、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
8、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 4)铀矿冶、伴生矿开发利用 中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4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 3 组织体系 在镇江新区管委会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各职能部门及有关单位各司其责,平时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发生辐射事故时,做到迅速、准确响应。 图 3-1 新区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组织体系图 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新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新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办公室 舆情信息组 监测搜寻组 安全保卫组 医疗卫生
9、组 现场处置组 5 3.1 新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当新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新区管理委员会成立新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辐射事故应急响应 行动。 新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由新区管委会分管环保领导担任总指挥,新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安环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新区宣传部、新区 安环局 、新区社会发展局、新区财政局、新区公安分局分管领导为成员。 3.1.1 新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 ( 1)批准应急响应行动的启动和终止,负责启动预案; ( 2)领导、指挥和协调新区辐射应急组织体中各部门和单位的应急响应行动; ( 3)落实或传达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和省政
10、府相关部门的指示、指令; ( 4)负责向新区管理委员会 、市政府及时报告应急信息,批准向新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汇报的事故报告和应急工作报告;必要时,建议新区管委会向市人民政府请求支援; ( 5)负责本辖区内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对辖区内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负责外部支援力量的组织、协调,对辖区辐射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援; ( 6)在市政府指导下负责辖区内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维稳工作。 ( 7)完成新区管委会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6 3.1.2 新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 1)新 区 安环局 :负责组织协调一般辐射事故的辐射
11、环境监测和事故处置情况的实时报告、总结报告,对辐射事故进行定性定级和调查处理;对事故产生的放射性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等提出处理建议;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负责制定、修订本预案并按照程序报批;编制辐射项目规划,开展能力建设,落实辐射事故应急准备,维持应急响应能力;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培训、演练;配合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公众宣传、信息公开和舆论引导工作;建立应急专家咨询组并组织专家组成员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工作。 ( 2)新区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的 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在市政府的指导下配合指挥部发布信息,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加强互联网信息监测和管理,正确引导
12、舆论。 ( 3)新区公安分局:负责指导、协调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执行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等任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指导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 4)新区财政局:负责保障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体系的运行经费。 ( 5)新区社会发展局:负责参与制定突发辐射事故控制规划,把辐射事故控制和应急体系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 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拨,保障应急物资供应。组织新区内辐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根据需要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并 7 起草辐射事故医疗应急救援的总结报告。 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行动需要,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
13、新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开展相应工作。 3.2 新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 新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设在新区 安环局 ,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 3.2.1 人员组成 新区辐射事故应急办主任由新区 安环局 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新区 安环局 、新区公安分局、新区社会发展局、新区宣传部 、新区财政局相关单位负责人担任。日常工作由新区 安环局 负责。 应急办下设舆情信息组、监测搜寻组、安全保卫组、医疗卫生组、现场处置组。 3.2.2 新区辐射事故应急办职责 ( 1)负责处理新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修改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 2)建立和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警机制,及时收集、分析辐射事故相关信息; ( 3)负责对接报的辐射事故信息进行核实,核实属实的进行事故等级的初步研判; ( 4)及时向新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或申请外部支援和建议; ( 5)传达新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的事项并检查落实情况; ( 6)负责与省、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和新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