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垣电子商务进农村物流仓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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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长垣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物流仓储 配送中心建设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长交采 2017CS 号) 采购人:长垣县商务和工商行政管理局 采购代理机构:河南省天舜工程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 十一 月 目 录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 2 第二章 磋商须知 . 4 第三章 建设内容 . 11 第四章 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 12 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 . 15 一、磋 商 函 . 16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18 三、授权委托书(如系委托) . 19 四、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 . 20 五、偏离表 . 21 六、商务部分 . 22 七、技术方案 . 23 八、资格审查资料

2、 . 24 (一)基本情况表 . 24 (二)其他审查资料 . 25 第六章 评审办法 . 26 2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长垣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物流仓储配送中心建设项目已经相关部门批准,现对该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 一、采购人: 长垣县商务和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采购项目名称: 长垣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物流 仓储配送中心建设项目 三、采购项目编号: 长交采 2017CS 号 四、采购项目内容: 建设 1 个县级物流仓储配送中心、 200 个以上村级物流服务点,业务覆盖全县 60%以上行政村。 (具体内容详见建设内容); 五、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六、采购项目预

3、算 : 330 万元; 七、服务期限: 5 年; 八、供应商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能力;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5、具有 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6、供应商须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货运”相关业务) ; 7、 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8、供应商须提供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有效的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证明; 9、根据关于在

4、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 2016125号 )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 【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 ) /中国政府采购网( ) /河南省政府采购网( )】,附本公司在以上任意一个网站上的查询记录;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11、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 九、招标文件售价 :人民币 300元 /份(现金支付,售后不退) 3 十、报名及购买招标文件时间 : 2017年 12月 日 -2017年 12月 日,上午 8:00-12:00 ;下午 14:30-17:30(节

5、假日除外)。 十一、报名及购买招标文 件地点 : 长垣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地址:长垣县财审大厦七楼服务大厅) 十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 : 2017年 月 日上午 10:00。 十三、投标文件递交及开标地点 :长垣县财审大厦八楼 8002房间第二开标室。 十四、购买招标文件时必须提供以下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若是委托报名,须提供唯一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 (授权委托书点击下载或到长垣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网站下载) 2、若是法定代表人参与报名,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有效的营业执照; (按以上 要求领取了招标文件并不视为通过资格审查

6、,资格审查工作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独立负责,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视为无效投标 ) 十五、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长垣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网站同时发布。 十六、监督单位及电话: 长垣县财政局: 0373-8883625 十七、招标联系方式 采 购 人:长垣县商务和工商行政管理局 地 址:长垣县桂陵大道 联 系 人:赵女士 联系电话: 13803806449 采购代理机构:河南 省天舜工程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长垣县留晖大道 联 系 人:尹先生 报名联系电话: 0373-8868988 长垣县商务和工商行政管理

7、局 河南省天舜工程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2017年 月 日 4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适用范围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长垣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物流仓储配送中心建设项目采购。 二、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采购本项目的长垣县商务和工商行政管理局。 2.2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组织本次磋商活动的河南省天舜工程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2.3 供应商:系指无条件接受磋商文件 的各项要求,具备相应履约能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22 规定的相关条件并向磋商小组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2.4 语言文字: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2.5 计量单

8、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三、项目概况: 详见第三章建设内容; 五、磋商代表 磋商代表必须是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被授权代表人。 六、费用 6.1 无论磋商结果如何,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 6.2 成交服务费:成交单位参照计价 格 20021980 号文和发改办价格 2003857 号文件规定缴纳成交服务费。 七、响应文件与竞争性磋商文件 7.1 响应文件的组成 ( 1)磋商函 (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3)授权委托书 ( 4)偏离表 ( 5)商务部分 ( 6)技术部分 ( 7)资格审查资料 7.2 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 1)

9、响应文件按 7.1 顺序组成,装订成册。 ( 2)响应文件一式五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如果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响应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数字准确、不应有涂改增删处。如修改时,修改处5 须有响应文件全权代表印章。 ( 3)响应文件必须用不褪色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并注明“正本”、“副本”字样。响应文件正副本均须采用 A4 纸装订且胶装成册,不得出现散页、重页、掉页现象,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外封套应写明:供应商的全称、地址、邮编、项目编号及项目名称,并在骑缝上加盖公章。 ( 4)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

10、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7.3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 1)竞争性 磋商文件的澄清,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5 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邮件、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采购人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予以澄清。 ( 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 5 日,并且澄清内容影

11、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 3)供应商在收到澄清后,应 在 2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 4)采购人可以以书面形式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但如果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时间距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 5 天,并且修改内容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 5)供应商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 2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7.4 响应性文件必须在 2017 年 月 日 10: 00 前送达磋商地点。 八、保证金 交纳方式:电汇或转账。 投标保证金金额为: 66000.00 元

12、人民币 ; 在 2017 年 月 日 16: 30 时(以到账时间为准)前以电汇或转账方式汇入长垣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汇款单或转账支票上的付款人名称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汇款事由必须注明 长交采 2017CS 号 投标保证金。 收款单位:长垣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投标保证金往来账户 开 户 行:长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账 号: 2610 0001 2000 00383。 投标人凭银行出据的交款证明须在 2017 年 月 日前到长垣县财审大厦七楼服务大厅换取收款收据。 保证金的退还方式: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一律采 用转账或电汇退还与投标人名称一致6 的账号。 公示期满后,未

13、中标的投标单位请及时提交本单位的银行账户资料和资金往来收据(客户名称:长垣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往来项目填:“长交采 2017CS 号投标保证金”,金额项填本单位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数额,并填明开票人和开票日期,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中标单位除提供往来数据之外还要提供与甲方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九、评审工作程序 ( 1)供应商被授权代表向磋商小组递交响应性文件; ( 2)按响应性文件递交先后顺序决定供应商磋商次序; ( 3)磋商小组审阅响应文件: 磋商小组依 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对 供应商的资格性及 响应性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

14、。未对磋商文件做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得进入具体磋商程序。 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未通过的,其响应性文件为无效响应性文件。 ( 4)磋商开始,与供应商谈各项内容: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按照递交响应性文件先后顺序决 定的磋商次序 分别进行磋商。磋商小组可根据响应内容及磋商的情况,给予每个正在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相同的机会。 1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 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2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

15、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3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全权代表签字。 磋商结束后,参加磋商的服务商应当对磋商的承诺以书面形式确认,并由全权代表签章。 ( 5) 由磋商 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分。 ( 6) 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1-3 名成交候选供应商 。 ( 7)采购人与成交服务商签订合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十、磋商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十一、评审原则与评审方法 详见第六章评审办法 7 十二、 磋商小组 磋商小组由评审专家 5 人(或 5 人以上)共同组成。评审

16、专家应当从相关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十三、 磋商评审纪律 13.1 磋商小组成员 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供应商 或与供应商有关的单位或个人; 13.2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磋商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磋商结果的私下接触,否则取消其磋商资格; 13.3 磋商小组采用以及与磋商有关的人员应当对评审情况和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13.4 供应商不得泄漏竞争性磋商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其他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13.5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响应或者与采购人串通响应,不得向采

17、购人或者评审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响应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 ;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13.6 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评审办法中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 13.7 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

18、关 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十四、无效响应文件情况说明 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14.1 在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 14.2 未按采购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14.3 未按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 14.4 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14.5 未全部响应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14.6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五、 成交公告 成交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服 务要求以及磋商小组成员。 8 十六、 成交通知 16.1 在磋商有效

19、期内,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通知所选定的成交供应商。通知也可传真的形式,但需要随以书面确认。 16.2 当成交供应商按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向其他供应商发出落标通知,并退还磋商保证金。采购代理机构对落标的供应商不作落标原因的解释。 16.3 成交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十七、合同授予 17.1 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及磋商过程中有关补充文件均作为合同附件,并与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17.2 当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完成磋商项目。未经采购 人同意,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 十八、本项目磋商有效期为 60 个日历天。 十九、 签订合同 19.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

20、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否则按违约处理,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赔偿本次及再次采购所发生的费用。 19.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报价文件及评审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均应作为合同附件, 并与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二十、成交结果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二十一、质疑处理 21、询问和质疑 21.1 供应商对采购事项有疑问的,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21.2 若供应商认为

21、其投标未获公平评审或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 将质疑书原件送达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自供应商获得招标文件之日起计算。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应当 在评审工作结束之日起计算。 (三)对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自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之日起计算。 21.3 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并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否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9 (一)质疑供应商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2、、邮政编码等; (二)被质疑采购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质疑的具体事项、明确的请求和主张; (四)质疑所依据的法律依据 (具体条款) 、具体事实和具体理由。质疑书依据、理由部分只有主观陈述、推理、猜测等,而没有提供客观事实依据、法律依 据的; (五)质疑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及招标文件要求属于保密或者处于保密阶段的事项,供应商必须提供正常的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供应商不能提供或者拒绝提供合法的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的; (六)充足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 如果涉及到产品功能或技术指标的,应出具相关制造商的证明文件; (七)质疑材料中有外文资料的,应一并附上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八)

23、提起质疑的日期。 21.4 供应商质疑实行实名制并须在质疑书上署名。供应商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不得以质疑为手段获取不当得利、实现非法目的。供应商为自然 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供应商其他工作人员或代理人员在质疑书上的署名不具有法律效力。 供应商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宜,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授权委托书应当由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1.5 提交质疑书时,供应商应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委托他人代理质疑事宜的,还应提交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供应商是法人的,应

24、一并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供应商是其他组织的,应 一并提交其他组织营业执照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 供应商应当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核对无误后返还。 21.6 质疑书提交方式。供应商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当面提交质疑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以电子邮件、传真等其他方式提交质疑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的,或者不是供应商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提交质疑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拒收。 21.7 供应商不得虚假质疑和恶意质疑,并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提出异议或投诉,阻碍招 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属于严重不良行为,交易管理中心将提请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21.8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符合上述条件的书面质疑后 7个工作日内审查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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