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项目审批程序的规定 1、不论何种形式的集资项目,均应符合所在电网的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别纳入国家或地方建设计划,按基建程序办事;有关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凡与水电部合资建设的项目,由电力部门按水电部规定的职责编报和审批。凡地方或部门投资在水电部所属电厂内扩建的项目,由地方或部门与水电部商定后,共同上报项目建设书和设计任务书。凡全部由地方、部门和企业集资建设的项目由主管地方和主管部门编制,并经有关电管局,省局同意后,上报国家计委,并抄送水电部。 2、为了鼓励集资办电,国家计委已明确,地方集资部分不挤占地方投资计划指标,由国家计委另行安排指标。 (水利电力部印发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中有关集资办电部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86)水电计字第73号1986年4月17日) 一、 发电配套送出工程,凡接入电网的,其设计任务书的上报和审批,不论何种投资渠道(包括国家投资、华能投资、地方投资、部门投资、企业投资及新力公司投资等)均按以下程序: 1、发电配套送出工程的设计任务书,在发电配套送出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