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名公司固定资产处理规定电子文件编码GLWA218页码2-1公司固定资产处理规定一、为加强对本公司所属固定资产的管理,使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规范化,特制定本 规定。二、本规定中的固定资产,是指土地、建筑物、构筑物、机械装置、船舶、车辆、 工具、器具、山林和树木。但不满规定使用年限,或价值不足元的,不在此例。 三、固定资产的取得、移交、让渡、报废、借贷及担保,必须向总经理请示,并经 其决裁后方可进行。四、固定资产的新建、改建和属资本支出的维修工程,必须经总经理决裁后方可进 行。决裁后的工程,如工程费用明显超过预算额,必须经过追加申请。如有难以预测的偶发 事件,须及时向总经理报告。工程完工后,就及时提出预决算报告。五、固定资产类物品的购入及工程发包,必须经过总经理决裁。六、发包工程原则采取竞标方式,竞标公司至少应有两家以上,并依据其信用状况 和投标书确定承包者。但特殊工程可例外。七、在发包合同上,必须明确写明与工程有关的材料支付等内容。八、与固定资产取得相关的支出,均通过临时会计科目处理,待工程完工,经总 经理裁决后,编